【845.net.cn消息】近日,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涉及“HUAWEL”标识侵害华为技术有限公司“HUAWEI”商标权的案件作出一审判决,认定三名被告使用的“HUAWEL”“HUAWEL UNION”“HUAWEL DRAGON”等标识在字形、读音上与华为驰名商标高度近似,极易导致消费者混淆,构成商标侵权。判令三家公司连带赔偿华某公司(华为关联公司)经济损失300万元及维权合理费用5万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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据悉,华某公司持有的“HUAWEI”商标系公众熟知的驰名商标,其智能手表产品凭借技术优势和品牌口碑拥有广泛用户群体。然而,墨某公司A、墨某公司B、德某公司在电商平台销售智能手表时,却在商品标题、宣传图中大肆突出使用“HUAWEL”“华为适用”“华为手机通用”等标识,诱导消费者误认为其产品与华为存在关联。
华某公司发现后,以三被告侵犯其商标专用权为由诉至福州中院,指出“HUAWEL”“HUAWEL UNION”“HUAWEL DRAGON”等标识与“HUAWEI”在字形、读音上高度近似,极易造成消费者混淆,且三被告长期持续侵权、主观恶意明显,符合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,请求法院判令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。
最终,福州中院以侵权获利为基数,综合考量侵权故意程度、重复侵权、负面影响等因素,适用2倍惩罚性赔偿,判决三被告连带赔偿华某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及维权合理费用5万元。墨某公司A、墨某公司B、德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,提起上诉,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、维持原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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